思政课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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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2016-2017-1学期期末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杭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 : 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 : 2016-12-16

各学院(部):

本学期期末考试在即,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现将考试工作的有关事宜强调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校风学风建设

1.各学院应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分管教学院长、学生工作书记为副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院督导、班主任、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管理与督查,无人监考“诚信考场”的审批、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2.学院需组织召开专门的考试工作部署会,明确考试工作要求并责任到人。组织师生学习《杭州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杭师大办字[2013]91号)及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师生对严肃考风考纪的重要性和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3、继续开展无人监考“诚信考场”建设工作(见附件)。引导教师推行考试方式改革,以“诚信考场”为抓手,促进校风、学风建设。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应深入班级,以班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诚信自律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学生的荣辱观、责任感和自我管理意识,鼓励学生班级积极申报无人监考试场,争做优良校风、学风的引领者。

二、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强化考试过程管理

(一)课程考核方式与排考要求

1.课程考核一般采用开卷、闭卷、论文等形式,课程考核方式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杜绝借考试改革之名,在考前更改考试方式、降低考核标准及人才培养质量。

2.考查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随堂完成考核,考试课程应在考试周内统一排考。因特殊原因,考试课程需另行安排考试时间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系)主任、教学院长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二)试卷命题与审批要求

1.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的同一课程代码的课程,均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专业教师共同组织完成考核。

2.试卷命题应体现教学目的、覆盖课程大纲的主要内容;A、B卷难易度须一致,近三年的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20%;题型方面力求多样化;考试内容更多注重对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题量以一般学生在100分钟完成为宜;试题措辞需严谨,避免出现表达不清、有歧义或命题错误等。

3.命题教师对试卷命题负全责,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负责审批考试用卷(考试使用A或B卷),审批人命题的试卷不得由本人审批。

(三)试卷印刷与保管

1.试卷印制应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内完成。公共课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印制并按考场密封,在开考前一天送至学生所在学院保管;专业课试卷由任课教师自行送交学校文印室印制,试卷按考场密封后交至本院教务科保管。跨校区、跨学院的试卷运送以及本学院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试卷交接,应做好考试信息的核对及签收工作。

2.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避免出现试卷泄题、遗失等事故发生。

(四)加强考场监管力度

1.考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杭州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中的“考务守则”“考生守则”及相关要求组织考试。对有违纪动机的学生要加强监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场告知其违纪事实,收集违纪证据,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

2.考试期间,学院领导应轮流值班,随同巡考人员深入考场,检查考场清理情况、考生座位编排情况(普通教室需隔位安排考位、阶梯教室需隔排隔位安排考位)、检查考生身份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考生是否按指定位置就座以及考场纪律等。

3.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院应及时、妥善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对考试违纪学生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五)成绩评阅与管理

1.任课教师需加强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管理,明确课程各类考核项目所占成绩比重并提前告知学生,平时成绩给分须有充分依据。

2.课程考试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应完成试卷评阅及系统成绩录入工作。公共课试卷由教研室(系)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召集任课教师实行集体流水阅卷;两名以上教师讲授的同一门专业课程,也应实行流水批阅。

3.阅卷评分须严格按照课程试卷“评分标准”进行,题目给分须严谨,成绩修改处应有阅卷人签名,避免错批、漏批等事故发生。

(六)考试材料存档要求

1.考试材料包括试卷、考场安排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诚信签名单、考生签到表等,各类考试材料应分编目录、分类存档。《教师教学工作记录本》中记录有课程平时成绩,需与授课班级试卷装入同一档案袋中存档。

2.试卷需由任课教师以教学班为单位、按成绩单上学生序号从小到大排序,与考试命题审定表、试卷质量分析表、成绩单等一并装订成册。

3.下学期开课前,任课教师应将试卷及其他教学材料一并送到本院存档。学院应做好各类材料的交接、登记、保管等工作。

附件:关于继续开展无人监考“诚信考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务处

201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