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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灯 与光同行 | 第四期法治小讲堂上线啦!

来源 : 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 : 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 : 2025-11-04

征途漫漫潮正涌

法治探索启新篇

马院学子以案释法,深研笃思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

如约而至


新时代马院学子

执青春之笔,绘正义底色

沐法治之光,照理想远方

怀赤诚之心,铸法治精魂


第一组:思政251班的赵帅、叶志豪、李振轩、邹欢欢、潘羽扬同学讲解了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呼格吉勒图发现女厕凶案后报案,不料反被警方认定为凶手,他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进而遭到处决。十年后,真凶落网并供述案情,呼格吉勒图冤案才终于昭雪。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正义的深刻反思,推动了我国法律的改革和完善。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1


赵帅:这是一起因刑讯逼供导致无辜者殒命的冤案。即便真凶归案后相关部门作出赔偿,也无法挽回逝去的宝贵生命。此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正义真谛的深刻反思,更推动了审讯制度向法治化方向进一步迈进。

【座右铭:法不能为不法让步】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2


叶志豪:呼格吉勒图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沉痛悲剧,也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深刻镜鉴。它警示我们必须用制度约束司法权,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强化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虽然逝去的生命已无法挽回,但此案引发的反思正持续推动中国司法向更公正、文明的方向发展。

【座右铭: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3


李振轩: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误判死刑,即便真凶落网后冤案得以昭雪,但年轻的生命已无法重来。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恪守程序正义原则,通过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完善。

【座右铭:法者,治之端也】


邹欢欢:十八年的冤屈,化作一纸迟到的昭雪。呼格吉勒图案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沉重警示,提醒着我们每一次审讯都必须经得起公众的审视,每一份证据都必须承载起生命的重量。

【座右铭:法律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潘羽扬:迟到的正义刺痛人心。呼格吉勒图的鲜血化作法治进步的警钟,以生命推动了司法制度反思。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司法判决关乎生死,必须敬畏生命、坚守底线,让悲剧不再重演。

【座右铭: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第二组:思政252班的杨佳一、谢一禾、李悠睿同学为大家带来了叶德志案。这是一起因精神疾病引发的恶性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叶德志因无端猜疑,持刀杀害同村叶某的三位无辜家属,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尽管司法鉴定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法院最终未予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此案清晰表明,精神病并非免罪金牌。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4


杨佳一:2025年3月,广东湛江的叶德志因长期妄想同村叶某加害于他,在寻仇未果后,残忍杀害了叶某的三位无辜家属,其中包括一名老人和一名不到两岁的幼童。案发后,叶德志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法院审理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最终依法判处其死刑,彰显了法律对极端暴力犯罪的零容忍。

【座右铭:你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会誓死维护你说话的权利】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5


谢一禾: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叶德志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此类情况“可以”但并非“必须”从轻处罚。叶德志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且杀害多人,目标明确,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未予从轻处罚,其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座右铭:法律保护弱者,但绝不庇护罪恶】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6


李悠睿:叶德志案给我们三重启示:第一,彻底破除“精神病是免罪金牌”的谬误,法律对极端暴力行为绝不姑息;第二,要促进司法精细化,判决要兼顾病情与罪行,体现专业性与公正性;第三,家庭与社会需切实履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与治疗责任,早期干预和有效管控是防止悲剧发生、保护社会安宁的关键环节。

【座右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组:思政253班的张馨语、夏凌欣、池雅铭同学讲述了陆勇案。2013年陆勇为救治白血病病友,代购印度仿制药,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起诉。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其行为是帮助病友而非牟利,不予起诉。此案推动了对仿制药政策的重新审视。围绕此事,小组得出结论:法律需平衡生命健康权与知识产权,完善人道救助机制。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7


张馨语:真正的法治,是有温度的;完善的制度,是守护生命的。陆勇案从不是一件冰冷的司法案例,而是一面照见人间疾苦和法律温度的镜子。当陆勇为数千白血病病友奔走时,他手中攥着的是他们对“活下去”最简单的渴望。案件以不起诉落幕,展现的不是司法的让步,而是法理向情理的俯身。真正的法律不仅是保护,更是托举。

【座右铭:法如青山,遮风挡浪,督我远行,助我远眺】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8


夏凌欣:陆勇为病友无偿代购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未加价收费,非销售行为,不符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其提供账号的行为系协助支付,属买方帮助,不构成犯罪。购买使用他人借记卡的行为违反金融法规,但情节轻微、无营利且未造成危害,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因此,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座右铭: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9


池雅铭:陆勇案直接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未经批准进口的合格药品不再被认定为假药。这是“个案推动立法”的典型范例,彰显了公众舆论和现实需求对法律完善的积极影响。个体的善举、公众的关切、国家的行动形成合力,患者的希望得以延续,法律的温度得以彰显,整个社会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也因此愈发坚实。

【座右铭:法意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第四组:思政254班的陆以勒、叶灿、厉心朵同学剖析了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法院在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对其判处并执行了死刑。此案历经多年沉浮,直至2014年,经由司法监督程序进行重审,呼格吉勒图最终被宣告无罪。该案深刻揭示了在特定历史时期中司法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彰显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对生命权与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反思纠错、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10


陆以勒: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因报案反被认定为凶手,在证据不足、刑讯逼供、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案件直至2014年才得以平反,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但此时他已离世18年。该案暴露了司法程序中“疑罪从无”原则的缺失、非法取证及辩护权虚置等问题,警示我们:法治的真谛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坚守程序正义、捍卫每一个无辜者的尊严与权利。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能缺席。

【座右铭: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11


叶灿: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历程,是一段司法纠错实录。当年的司法程序存在多处问题:定罪缺乏有效依据;量刑情节考虑失当;程序正义缺失……经过彻底调查,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此外,当年的办案人员受到追责,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得到赔偿金。这一迟到了18年的正义,虽然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但它深刻推动了我国司法体系对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视与落实。

【座右铭:不忘沉冤过往,不负清明未来】


法治小讲堂第四期12


厉心朵: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一段长达18年的冤屈——呼格吉勒图案,留给我们的不仅是悲痛,更是深刻的法治启示。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必须坚守程序的底线与责任的底线。一个健康的司法体系,不仅要有作出裁判的坚决,更要有直面错误的勇气和主动纠错的担当。如今,呼格吉勒图这个名字,已与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教训与进步紧密相连,其教训之惨痛,也在深刻诠释着法治的真谛:法不仅在于惩治罪恶,更在于守护无辜。

【座右铭:证据和证言永远凌驾于猜想之上】


普法以专,释法以情

马院学子用行动诠释信仰

长存法治理念,传递法治温度

坚守初心,勇担使命


与公平作伴,我们不惧迷途

与法治偕行,我们勇毅前进

马院学子心怀敬畏,知行合一

让法律条文可感可学

令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精彩仍在酝酿

我们下期再会